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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
来源:无讼案例 | 作者:pmo6d262d | 发布时间: 2020-01-14 | 384 次浏览 | 分享到:
醉驾 危险驾驶罪 缓刑

周应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渝0240刑初137号 案件类型:刑事案  由:危险驾驶罪 裁判日期:2017-07-18法  官:向娟审理程序:一审原  告: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  告:周应学 被告代理律师 母真民 [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应学,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母真民,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应学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馨、检察官助理李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应学及辩护人母真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1日中午,被告人周应学在其石柱县的租房内与任某1、任某2、李某一起吃饭时饮了酒。饭后任某2、李某到石柱县都督大道财信城去看房子。当日15时30分左右,周应学步行到石柱县第四小学校外的巷子口时遇到陈某骑着一辆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过,周应学遂向陈某借来摩托车往财信城方向行驶,在金御江山小区对面路段接到看房后返回的任某2、李某,周应学驾驶该摩托车搭乘任某2、李某往县医院方向逆向行驶,被石柱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对周应学进行呼出气体酒精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随后,民警带周应学到石柱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并送检,经鉴定,周应学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1.2mg/100ml。

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周应学被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应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回执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乙醇检验报告,DNA鉴定意见,视听光盘,证人谭某、刘某、任某2的证言,被告人周应学的户籍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应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应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认罪,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应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向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包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