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世文与周仁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世文,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真民,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仁凯,男,1943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受理原告马世文诉被告周仁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戴晓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世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母真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世文诉称: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尚欠的劳动报酬11470.00元(其中欠条上写明的有4900.00元,2013年未付的工资3120.00元,另2014年有3450.00元没有支付),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事实:2013年年初,被告承包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靴井村邓军华的农家乐木工工程,原告马世文等人受被告周仁凯的雇请在此农家乐从事木工工作。2014年4月24日,被告给原告马世文等人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写明:“欠条今欠到以下6人的工资。《注明2014年元月至4月止》……马世文35天4900.00元,大写肆仟玖佰元整……此帐是2014年元月至肆月底未付的,不包含2013年未付的欠款人周仁凯2014、10.20付清”但到期后,被告周仁凯仍未支付尚欠的劳动报酬。2016年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石检民(行)支[2016]50024000002号支持起诉书。次日原告起诉来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周仁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所欠原告马世文的劳动报酬4900.00元(肆仟玖佰元)。
二、驳回原告马世文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0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马世文负担29.00元,由被告周仁凯负担1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书记员
书记员高原